附录C 工业建筑体积、面积与高度计算原则


C.0.1 建筑体积(V 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C.0.2 建筑面积(A 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应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应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C.0.3 外窗面积应取洞口面积。建筑气楼天窗应计入外窗面积。
C.0.4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应取屋顶平天窗与斜天窗面积、采光带等屋顶可透光部分面积总和。
C.0.5 外门面积应取洞口面积。
C.0.6 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C.0.7 建筑空间高度应为屋面最高点与地面的高度差,屋面气楼高度不应计入建筑空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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